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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令和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制方面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

(二)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法制方面决定、命令、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代会及其主席团作出的有关法制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如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三)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法制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四)按照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对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制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授权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议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负责起草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制工作所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对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有关法制方面征求意见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座谈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整理上报;

(七)督促有关部门对新颁发的有关法制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开展宣传;

(八)列席县人民政务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关法制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

(九)总结、交流人大法制工作的经验做法,向办公室提供编发有关法制工作的简报和内参材料;

(十)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反映的有关法制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一)负责人大代表对法制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起草视察、调查报告,协助代表整理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